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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籍契約

您(以下稱「您」或「會員」)聲明已詳細閱讀並了解本使用規章與禮儀須知(下稱「會員規章」)所有內容,並願意遵守會員規章所有條款。會員規章之文義解釋與課程協議書(下稱「協議書」)相同,惟會員規章內容與協議書本文有牴觸時,以會員規章為準。WAVE CYCLE得視營運需求隨時修訂會員規章,更新後之會員規章將公告於WAVE CYCLE官網,您也可向會館服務人員索取最新版本;會員規章修訂內容於公告起七日後生效,如預告期間內您未表示異議,將視為您已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訂。

簽約注意事項

  1. 本契約簽訂前,已提供本契約予消費者攜回審閱三日以上。
  2. 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其費用以信用卡繳付者,如業者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有關贈品部分(含會籍時間)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第一條 基本資料

WAVE CYCLE提供具健身設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1. 場所名稱:水氧力有限公司。
  2. 負責人:王秋婷
  3. 場所及履約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181號、183號一樓。
  4. 電話:02-85026660
  5. 網址:www.wavecycle.com.tw
  6. 電子郵件:wavecycle@wavecycle.com.tw
    (相關資訊已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業者網站以供消費者查證)

第二條 WAVE CYCLE服務提供及其內容說明

  1. WAVE CYCLE於週一至週日,上午9點至下午9點,應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1. 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
    2. 各種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3. 具有解說各種器材使用方式專業之指導員。
  2. WAVE CYCLE提供之之器材如有維修,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以供會員知悉。

第三條 會員方案

  1. 會籍期間為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
  2. 會員加入WAVE CYCLE會員資訊如下:
    1. 輕量型方案:

      i. 堂數發放日為每月__號,每期(一個月計)可使用__堂課程;每期堂數限當期使用,無法預支下期堂數或累積堂數至下期。會籍到期後,不得以堂數未使用完畢等因素請求展延。

      ii. 如當期欲使用超過約定之堂數,會員得選購「單堂加購」方案。單堂價錢為臺幣 元,無加購上限。加購的堂數需在當期使用完畢,無法延期。

      iii. 本方案可升等為每期八堂或日常型月方案,無手續費。升等辦理當時之有效會籍剰餘天數不得低於或等於 30 天;升等後於會籍有效期間內,不得調降為較低月費之會籍方案。如需升等方案,請於實體門市填寫會籍升等表單並簽署。

    2. 日常型方案:每日僅得預約及使用 1 堂課程(不限課種和時段)。當日未使用之堂數不得遞延至翌日。

      會員簽名確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會員費用

  1. 會員應支付WAVE CYCLE之會員費用明細如下:
    1. 入會費:臺幣 ________________ 元。
    2. 月費:

      每月4堂:臺幣 ________________ 元。
      每月8堂:臺幣 ________________ 元。
      日常型:臺幣 ________________ 元。

  2. 會員繳交之前項費用於終止本契約時,其計算退費之基礎價格,依簽訂本契約時所約定之價格。
  3. 除經會員同意外,WAVE CYCLE不得於本契約期間調高本條第一項之費用。

第五條 支付方式

針對前條費用,會員支付方式如下:

  1. 會員應支付WAVE CYCLE之會員費用明細如下:
  2. 會員繳交之前項費用於終止本契約時,其計算退費之基礎價格,依簽訂本契約時所約定之價格。
  3. 除經會員同意外,WAVE CYCLE不得於本契約期間調高本條第一項之費用。

第六條 服務異動通知

WAVE CYCLE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於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二十四小時以上應儘速通知會員,並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及網站公告。但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WAVE CYCLE事由致無法營業者,不在此限:

  1. WAVE CYCLE營業場所搬遷。
  2. WAVE CYCLE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
  3. WAVE CYCLE無法正常營業或有重大影響會員權益之事由。
  4. WAVE CYCLE未能證明已為前項通知及公告,致會員權益受損,WAVE CYCLE應無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會籍暫停

  1. 會員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WAVE CYCLE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會員於請假或延期期間,不得預約與使用本館服務及設施;如欲使用,可以隨時提出銷假申請。
    1. 出國假:
      會員因出國無法使用本服務者,得憑護照之出入境章戳、來回登機證或電子機票申請出國假。出國假週期依證明所載起迄日為準,出國之去回程當日如會員有出席紀錄者,應扣除其天數。若會員於請假期間銷假上課者,不紀錄請假天數。若會員於會籍到期日正值出國期間,應事前通知WAVE CYCLE,並於回國後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2. 懷孕/育嬰假:
      懷孕之會員本人憑孕婦健康手冊之姓名頁申請,並應提供預產期。懷孕假週期會籍延後期間為最後一次上課日至預產期再加 1 個月;若需休養者,應依傷病假辦理。除懷孕初期三個月均不建議練習外,懷孕中若經醫生同意可進行運動者,會員應簽署「健身房免責同意書」(附件1)。會員本人如須育養出生未滿 6 個月嬰兒者,可以隨時與WAVE CYCLE申請,會籍得以暫停至嬰兒滿 6 個月止。
    3. 傷病假:
      會員應出具公私立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註明傷病名稱及建議需休養天數。會員若需較長恢復期間,應提供醫生開立之延長休養證明申請延長請假期間。傷病假週期自第一次就醫日起至診斷證明書所載休養天數末日止。國術館、推拿館、中藥店或接骨所等開具之單據不予承認。
    4. 服兵役:
      會員應提供兵役通知,憑通知單所載日期辦理會籍暫停。
    5. 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6.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一級開設且且WAVE CYCLE場所所位於之區域發生社區感染時。
    7. 其他因有無法使用健身設備之事由者,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 前項第三款事由,會員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第八條 不可歸責會員事由終止契約

會員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自接獲WAVE CYCLE通知或知悉事由時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者,WAVE CYCLE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退費,不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1. WAVE CYCLE營業場所搬遷或WAVE CYCLE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但經會員同意,不在此限。
  2. 因WAVE CYCLE提供之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但經會員同意,不在此限。
  3. WAVE CYCLE營業場所因例行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但每月二日以內例行維修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可歸責會員事由終止契約

  1. 會員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2. 因可歸責會員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WAVE CYCLE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1.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於WAVE CYCLE營運中,會員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WAVE CYCLE全額無息退還會員已繳費用。
    2.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會員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WAVE CYCLE得向會員收取月平均價格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如有不足,會員應補足;如有餘額,WAVE CYCLE應無息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3. WAVE CYCLE收取定額手續費:新臺幣 600 元。
  4. 前項所定月平均價格,以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贈與之會籍期間)。
  5. 入會費及其他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
  6. 如會員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WAVE CYCLE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7. 會員有影響WAVE CYCLE營運之不當行為且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WAVE CYCLE得終止本契約,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無息退還會員,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終止契約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WAVE CYCLE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會員,不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一條 契約讓與第三人

  1. 會員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經WAVE CYCLE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本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
  2. 會員依前項約定讓與本契約者,應支付WAVE CYCLE新臺幣 300 元之手續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未繳費用通知

  1. 會員未繳付該月使用費時,WAVE CYCLE應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七日內通知會員二十日內完成繳納。逾期七日未繳費者,WAVE CYCLE得以禁止會員進入本營業場所,並得禁止會員使用本場所設備,待繳付該月費用後,始得恢復權利。
  2. 會員於前項通知期限屆滿仍未繳清者,契約自通知期限屆滿日起視為終止,並依第九條規定退費或補費。

第十三條 約定使用期間屆滿通知義務

  1. WAVE CYCLE於契約期間另約定使用期間者,應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依本契約所載資料通知會員。
  2. WAVE CYCLE 未能證明已為前項通知,致會員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其服務設備,WAVE CYCLE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四條 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會員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以書面或擇下列方式之一通知WAVE CYCLE時,即生效力:

  1. 於WAVE CYCLE場所填表(WAVE CYCLE應於簽收後出具證明交予會員收執)。
  2. 將表單以電子郵件寄回至:wavecycle@wavecycle.com.tw

WAVE CYCLE並應於會員依前項方式通知後七日內將應退款項刷退於原卡,參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逾期者應加計利息退款。

第十五條 場所規範

會員進入WAVE CYCLE場所及使用WAVE CYCLE設備,應遵守下列規範:

  1. WAVE CYCLE採「會員制」,僅開放會員經登記後方得進入;外賓須由會員人員接待,始得入館。
  2. 進入WAVE CYCLE場所前,應先至接待櫃檯登記,穿著適當合宜服裝與配件,並遵守使用規範及教練指示,以維護現場安全。
  3. 會員如攜帶 12 歲以下之孩童進入WAVE CYCLE場所,WAVE CYCLE工作人員均不負責該名孩童之安全。
  4. 進入更衣室、泳池、以及教室前,請先將鞋子放進鞋櫃。
  5. 為維護個人隱私及智慧財產權,更衣室及教室內請勿拍照及錄影。
  6. 未經WAVE CYCLE管理階層同意,會員不得隨意搬動健身器材或以未經同意之方式使用器材。
  7. 不得吸煙、喝酒、賭博、嚼食檳榔,且不得攜帶違禁物品或危險物品進入WAVE CYCLE場所。
  8. 每堂課程提供會員大小毛巾各一條,於下課後歸還。遺失或未歸還者,每條應照售價新臺幣250元賠償。
  9. WAVE CYCLE場所屬於公共區域,會員同意舉止保持安靜與遵守應有的禮節,絕不造成任何干擾妨礙其他會員或來賓使用場所的設施或興致。為維護館內安全,WAVE CYCLE將有權制止並限制進入或使用,參與場所所舉辦各種活動者,亦同。
  10. 在任何情況下,會員絕不大聲喧嘩、惡言相向、語言粗俗、或騷擾、戲弄、或教唆其他會員來賓或員工,亦絕不從事任何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情事,違反者,WAVE CYCLE將終止本契約,終止本契約後不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費用,並將尚未使用月費之費用退還予會員。
  11. 會員進入WAVE CYCLE場所,WAVE CYCLE應配合配置櫥櫃提供會員暫時使用,會員應於使用WAVE CYCLE設備完畢後即行攜離。如會員有未攜物品並經WAVE CYCLE定一個月以上期間公告招領而仍未取回者,WAVE CYCLE將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12. 會員攜帶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進入WAVE CYCLE場所時,會員應自行保管。

第十六條 會員安全

  1. 會員知悉並了解本服務均有潛在的危險性,可能會發生各種輕微或重大的運動傷害、身體不適、意外等風險,請選擇適合自己強度的課程,對自身的安全負責。上課時必須遵照老師的指示來感受自己的練習及身體狀況,切勿勉強達到身體極限,在課程中沒有絕對的競賽,一切過程依會員自己本身狀況斟酌衡量。
  2. 會員聲明開始使用本服務前,已確認無影響其他會員健康、安全及舒適之虞,且已自行斟酌個人健康狀況使用本服務。如會員有高/低血壓、心臟病史、心血管疾病、慢性疾病或正在服用醫生指示藥物等情事,請先諮詢會員的醫師,必要時,WAVE CYCLE得要求會員提供醫生證明。
  3.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後,如有懷孕、身體不適或因任何健康因素不適宜進行本服務時,應立即告知場所人員,簽署健身房免責聲明書,方得繼續使用。若會員明知或刻意隱瞞前述情形仍繼續使用者,應自行承擔所有風險及責任。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1. 因會員不當使用設備而導致本場所或本場所相關人員受有損害者,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因會員同行親友不當使用設備而導致會館本場所或其本場所相關人員受有損害者,會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契約而導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九條 管轄

若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附則

  1. 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書面協議,不生效力。
  2.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契約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3. 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為無效時,其他條款於符合訂約目的範圍內仍屬有效。
  4. 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應依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解決。
  5. 本契約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當您勾選以下聲明條款時,即表示會員已於合理期間閱讀、瞭解並同意協議書及會員規章之所有內容;如不同意任一約定,請會員立即停止接受或參與本服務。

若會員為未滿 18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讓會員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協議書及會員規章後,方得接受及參與本服務;但若會員已接受或參與本服務者,視為會員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我聲明我已滿 18 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我雖為未滿 18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我明白如我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接受或參與本服務,導致我的法定代理人主張終止協議書時,我的法定代理人得依協議書之約定辦理終止手續。

☐ 我確認我於接受及參與本服務前,已主動詳實告知健康狀況。我明白並同意自身如有癲癇、高/低血壓、心臟病、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或者懷孕,在每次接受及參與本服務前已取得醫生許可,並應遵循醫生之指示;如有任何身體活動限制或病痛,無論有無接受醫療行為,我應於每次接受及參與本服務時主動告知指導師。

☐ 我聲明在簽署協議書與會員規章時,已於合理期間詳細了解協議書及會員規章所有內容,並就不明白處詢問相關人員且獲得詳實告知。我同意遵守協議書及會員規章各項規定;如有違反,會員得拒絕我使用本服務,亦得請求我立即離開場所。

☐ 我知悉並了解協議書及會員規章一經簽署即生效力,並取代我與會員及顧問代表間任何口頭或書面之承諾或協議。

☐ 我聲明了解接受及參與本服務均有可能發生各種輕微或重大的運動傷害、身體不適、意外等風險及危險;並已詳閱且知悉協議書及會員規章所有內容,願意遵守與履行協議書、會員規章各項條款及會員相關規範。